银保监会12月2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分类和监管做出具体规定。
2016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原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了全面修订,形成《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优化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规则,在审慎经营、压力测试、合作机构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增强风险识别和缓释能力,提升业务弹性;进一步优化表外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职责,完善外部审计规定,增加会计部门职责要求;同时,还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具体规定,更新同步了相关要求,对各类业务提出更为细化和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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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类表外业务正式明确 风险管理差异化
《办法》规定,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根据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主要可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和其他类。
在原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表外业务被划分为担保类和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2016年,原银监会又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将表外业务扩展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和其他等四类。此次正式出台的《办法》则沿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分类。
具体来看: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办法》提出了不同的监管和管理要求——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重构风险管理框架
《办法》对表外风险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在原有风险控制、风险监管等相关内容基础上,重新构建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例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应当落实表外业务内部控制要求,加强对客户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审核,强化不相容岗位分离、制衡措施和业务的核对、监控,建立异常、可疑交易检查和处理机制。
与此同时,《办法》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针对相关资产的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借鉴国内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监管实践,制定实施《办法》,能够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完善表外业务治理架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程管理,实现整体核算、统一授信,创建策略合理、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表外业务发展环境,推动表外业务规范发展。
责编:万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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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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