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并将于2月10日起施行。此次《管理办法》将取代2015年出台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成为企业借取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的主要依据,立法层级将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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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表示,此次调整变化科学划定管理范围,做到监管全覆盖,强化外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此外,本次调整也细化了审核登记程序,提高透明度和便利性,创新和丰富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加强外债风险管理。
中诚信国际研究院对贝壳财经表示,《管理办法》在延续现行惯例做法、保持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外债管理范围、募集资金用途、审核登记流程、全流程监管等事项,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水平,将有利于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统筹发展和资金安全,在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
远东资信研究员于昊翔对贝壳财经指出,本次《管理办法》是在以前政策的基础上,将历次窗口指导意见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并拟形成系统化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在外债审核登记程序方面基本沿袭了现行制度,提高了可操作性和便利性,为企业提供更大便利。
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的重要手段
发改委表示,企业借用外债特别是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完善外债管理和服务是我国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抓手,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金融发展稳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企业中长期外债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22年12月末,中资离岸债券余额达到12145.3亿美元,中长期外债成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随着外债规模的快速提升,相关问题也随之凸显。
据中诚信国际研究院统计,2021年,共有335家中资企业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592笔,金额合计1946亿美元,为亚洲(除日本)G3债券(以美元、欧元或日元计价的债券)第一大发行体。但2022年以来,中资企业境外发债规模有所下降。2022年中资美元债合计发行1120亿美元,与2021年超2039亿美元的发行规模相比大幅收缩。
于昊翔表示,我国境外发债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申请发债规模与自身实力不相匹配、发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相对较弱等问题。因此本次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境外融资相关审核登记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跨境债务融资的管理。但加入审核环节后,未来中资境外债的审批和发行效率可能会有所下降。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在借用外债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注明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中国银行研究院吴丹在接受贝壳财经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内外部形势出现许多新情况新变化,《管理办法》提出了更符合现实要求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以更好支持企业对中长期外债等外部融资的合理利用,引导企业聚焦外资资金的使用范围,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新需求。
此外,《管理办法》利用网络技术助力提高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程序的信息透明度,帮助企业提高效率并减轻负担。另外《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企业外债的监督管理,针对细化流程执行科学管理,拓展了监管范围,做到监管全覆盖,以更好的引导企业资本利用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的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明确企业中长期外债用途负面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债用途的负面清单,提出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但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包括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于昊翔指出,《管理办法》将有效提升企业外债融资效率,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目前中资企业发债主体主要集中于房地产和金融领域(两者合计金额占比接近50%),而其它重要领域(如工业、信息技术等)占比相对较低。
《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优化企业外债发行主体结构,企业外债资金的使用更加聚焦主业,重点支持引导资金投向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进一步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张晓翀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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