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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地产12月28日在港交所公告,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订立一份融资协议,据此,该银行在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提供3.9亿港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由首次提款日期起计12个月。
融资协议规定,倘公司之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于公司已发行之具投票权股份中持有少于30%之直接或间接权益,或倘越秀企业不再是公司单一最大实益股东的地位,或倘越秀企业不再对本公司行使有效之管理控制权,即构成违约事件。若发生有关违约事件,则贷款人可宣布融资项下所有债项将立即到期应付。截至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共约39.78%。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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