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由南方都市报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联合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人工智能治理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举办了“2022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
平台经济反垄断专场上,清华大学长聘教授、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勇作题为《注意力与流量竞争——平台经济可竞争性的根源》的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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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长聘教授、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勇
王勇认为,平台经济尽管有高成长性和高规模性,以及由此形成的海量数据优势,但这些无法让平台企业获得持续性垄断地位,主要原因是平台经济最核心因素是用户的注意力和流量因素。而注意力的总量稀缺性和偏好的多样性使得平台经济充满跨界竞争和动态竞争,构成了平台经济可竞争性的来源。
因此他建议,在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中,需要平衡行政监管手段和市场竞争手段的运用。特别是在运用反垄断法界定相关市场时,还应该考虑平台在整个注意力市场或者流量市场当中所处的地位和份额。
王勇谈到,当前人们之所以认为平台经济天然具有垄断性,主要是依据传统的的交叉网络效应理论。该理论主要基于平台用户数量提出,认为一个平台的消费者越多,就会吸引越多卖家,反过来越多卖家也会吸引着越多买家。在这一交互作用下,平台企业得以快速成长,甚至成长为超大型平台,因此平台经济具有“赢家通吃”、容易取得垄断地位等特征。
根据交叉网络效应理论去理解反垄断,会出现两派观点:一派学者,如美国新布兰迪斯学派,基于市场结构决定行为的逻辑,认为随着平台企业逐步占据垄断性地位,产业结构集中度提高,市场没有办法培育出其他竞争力量,因此要进行反垄断监管。另一派学者,主要以2014年诺奖得主经济学家Tirole等代表,则认为尽管平台企业规模虽大,但未必对社会福利造成损失,特定情况下还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应该秉持包容性监管态度。而在现实的平台经济实践中,主张严格监管的观点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形成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强监管潮流。
但王勇认为,由于传统的交叉网络效应理论没有考虑注意力因素,无法解释平台经济存在激烈竞争的特征事实。比如,在传统交叉网络效应下,用户数量越多,新增用户成本应随之下降,但现实却是平台获客成本不断攀升。又如,平台企业主要依靠撮合买方和卖方交易获取佣金收入,但当前不少平台佣金收入占比较低。此外,传统交叉网络效应也难以解释为何不同类型平台之间存在激烈的跨界竞争,以及平台经济下的动态竞争。
一旦考虑到注意力因素后,就会发现交叉网络效应作用基础并非用户数量,而是用户流量,即用户数量乘以每位用户在平台停留的时间。所以,王勇和合作者将“注意力”与“交叉网络效应”结合起来,发展出了“用户流量交叉网络效应”理论。在这一理论中,交叉网络效用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基于用户人数的互补效应;二是基于用户注意力的替代效应。前者导致市场势力存在,后者则促进平台竞争。
当互联网用户规模内生且可以不断增长时,用户规模效应大于用户注意力效应,此时平台企业呈现出高成长性,形成独角兽企业,并可以进一步发展为超大型平台,导致平台经济竞争不充分。当互联网用户规模外生给定趋于饱和时,用户规模效应低于用户注意力效应,平台经济则表现出具有较强的可竞争性,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会为了争夺注意力进行跨界竞争;以及一些平台企业会进行技术创新,发展新的吸引注意力的技术和产品,形成了平台经济的动态竞争。
基于上述理论逻辑,王勇认为,在平台经济治理中,要一定要改变平台经济天生垄断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平台经济属于可竞争性竞争。
对此,在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方面,王勇认为未来监管更多考虑的是在不触及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尽可能推进平台经济活力。要保证平台经济活力,就需要平衡行政监管和市场竞争的作用,特别是要更加突出发挥市场竞争对平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为竞争是活力的来源。
对于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他建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手段治理市场乱象,审慎使用反垄断工具。当适用反垄断法界定相关市场时,不应该把市场仅仅局限于平台垂直服务市场,还应该考虑平台在整个注意力市场或者流量市场当中所处的地位和份额。平台企业开展横向业务扩张,是为了利用注意力资源产生的范围经济,因此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时也应考虑注意力资源的特点。
产业发展政策方面,王勇注意到工信部一直在推进型互联网行业互联互通。他认为目前我国流量市场十分发达,互联互通有助于不同平台之间流量相互转换,但市场仍处于一个自发、混乱局面,存在诸如传播低俗内容吸引眼球、违法劫持贩卖流量等乱象,因此应当规范和发展流量市场。
最后,王勇指出,随着国内流量市场日趋饱和,而各国互联网发展的阶段并不相同,一些国家的互联网用户数量和在线时长都在快速增加,形成了非常客观的国际流量资源,他建议鼓励平台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帮助平台企业快速成长。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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