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大牧人”)股权纠纷案有了重大新进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范天铭和李敏悦与青岛大牧人的两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范天铭和李敏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多万元,由范天铭和李敏悦负担。
历经近四个月,从争议四起到案件落地,青岛大牧人的股权纠纷落下帷幕。
上市前夕遭“狙击”
【资料图】
股权代持关系早已终止
事件回到2022年5月,青岛大牧人IPO成功过会,即将登陆深交所主板。但是,离上市仅一步之遥,原告范天铭、李敏悦二人以“青岛大牧人”为被告、以“徐斌”、“佳峰投资”为第三人,分别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事件一出,就引起各家媒体关注。拟上市公司被举报的情况并不鲜见,但公司过会后突遭诉讼的情况着实少见。
据了解,2003年6月,无锡大牧人成立时,徐斌确曾代持范天铭和李敏悦分别持有的无锡大牧人4%的股权。2009年4月10日,徐斌将无锡大牧人的22%股权转让给青岛大牧人,无锡大牧人已于2012年8月经股东会议解散公司,并于2012年11月注销。即2012年12月后,徐斌代范天铭和李敏所持股权的目标公司已不存在。而根据代持协议约定,无锡大牧人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进入清算程序;无锡大牧人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至2013年6月终止。
范天铭与李敏悦认为,无锡大牧人的各股东通过一系列的股权交易,均成功平移为青岛大牧人的股东,而且各方的持股比例高度一致,自己也应该成为大牧人股东。
其所谓的“股权平移”非法律概念,股权只能根据投资或股权转让形成,范天铭与李敏悦对青岛大牧人公司既未投资,也未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取得青岛大牧人公司股权。
在2009年5月徐斌转让无锡大牧人股权后,徐斌已不再为无锡大牧人的股东,徐斌与范天铭、李敏悦、许荣华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终止;且徐斌、佳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佳峰投资)不存在为范天铭、李敏悦、许荣华代持青岛大牧人股权的任何约定。因此,范天铭、李敏悦、许荣华三人不享有青岛大牧人的股权。
经查明事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范天铭和李敏悦的涉案股权在几个公司之间平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范天铭和李敏悦在上述情况下主张确认其为被告青岛大牧人股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范天铭和李敏悦确认股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范天铭和李敏悦败诉
资料显示,青岛大牧人主要从事畜禽养殖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安装,2018-2021年上半年,青岛大牧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84亿元、17.19亿元、24.11亿元、14.77亿元,业绩处于飞速增长态势,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成套养殖设备制造商和养殖场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产品覆盖畜禽养殖的主要环节,客户包括温氏股份(300498.SZ)、新希望(000876.SZ)、正邦科技(002157.SZ)、唐人神(002567.SZ)、仙坛股份(002746.SZ)等知名大型养殖集团。
需注意的是,范天铭控股的江苏华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大牧人都属于国内较有名气的养殖畜牧设备生产企业,两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此外,2009年2月,牧羊集团改选董事会,徐斌、徐有辉、许荣华被排除在董事会之外,从此范天铭、李敏悦控制牧羊集团,对徐斌、徐有辉、许荣华采取“不给进门、不给财务报表、不给分红”措施,并断绝往来。
根据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江苏法治报刊登的人民法院公告,法院在相关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亦未能联系上范天铭送达法律文书。据了解范天铭先后被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
因此,法院都未能联系上范天铭、李敏悦,更别提中介机构的访谈了。
令人困惑的是,在公司注销近十年后,范天铭和李敏悦为何突然发起对青岛大牧人的举报和起诉?
据查证得知,范天铭作为牧羊集团总裁期间,就曾经利用公权力开展过股权争夺,牧羊集团股东许荣华就曾受胁迫在看守所签订牧羊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其股权经陈家荣最终转至范天铭名下。
那么,基于范天铭的司法“黑历史”,范天铭等人提起本次诉讼是否涉嫌恶意诉讼?利用法院诉讼程序开展不正当竞争?其目的是否为打击竞争对手,拖延和阻挠青岛大牧人的IPO进程?
青岛大牧人无辜受牵连
上市进程受拖累
在近四个月的时间里,青岛大牧人屡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这起股权纠纷案的背后真相如何?青岛大牧人的股权是否清晰?
据了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范天铭和李敏悦与徐斌之间的涉案委托代管协议不能约束非合同的相对方。而该股份委托代管协议约定显示,徐斌代范天铭和李敏悦持有的系无锡大牧人4%的股份,而非青岛大牧人的股份。
根据起诉状,范天铭和李敏悦请求依法确认由佳峰投资所持有的青岛大牧人之540万股的股份属于范天铭和李敏悦所有;请求依法判令青岛大牧人将540万股股份的持有人由佳峰投资变更为范天铭和李敏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出具相应股权凭证;诉讼费用由被告青岛大牧人承担。
法院查明,无论青岛大牧人,亦或青岛大牧人的登记股东均未与范天铭和李敏悦达成代持青岛大牧人股份的合意,且青岛大牧人的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范天铭等人记载于青岛大牧人股东名册或青岛大牧人向范天铭和李敏悦出具股权凭证。
需注意的是,根据青岛大牧人工商登记情况,佳峰投资在青岛大牧人成立时即为该公司的原始股东,其既未接收范天铭和李敏悦的资金,更未与二人达成代持青岛大牧人股权的合意。
全景网获悉,9月19日,针对该股权纠纷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范天铭和李敏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多万元,由原告范天铭和李敏悦承担。
至此,青岛大牧人股权纠纷案的真相终于水落石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范天铭和李敏悦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案件并不复杂,青岛大牧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应该不会对其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不过,也有知情人士表示,尽管青岛大牧人股权明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对方若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仍有可能通过继续上诉或其他诉讼方式去阻扰该公司上市。
(来源: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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