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业务违规被罚,已经屡见不鲜。时隔三个多月,招商证券再次因投行业务收到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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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证监会发现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存在对外报送的文件大幅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的情况,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
按照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表示该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此前,2022年8月9日,深圳证监局也因投行业务对招商证券出具警示函。
彼时,深圳证监局称,经检查,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
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
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证监会此前表示,将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针,依法严肃追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责任,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力督促其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有效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运行体系。
此外,中证协近日也对券商投行业务中证券公司虚假陈述责任和应对情况开展调研。
调研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券商虚假陈述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二是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虚假陈述相关民事诉讼,三是是否存在已生效的虚假陈述相关民事诉讼判决以及券商对于虚假陈述的应对措施和防范机制等。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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