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亏损银行不一定需要赔偿,银行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1、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应该尽到适当的推介义务,明确告知投资风险,否则,当出现亏损的时候,客户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银行理财产品不合法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客户出现亏损时,可要求银行赔偿损失。3、倘若银行已经履行相应的推介义务的,告知投资风险的,客户出现亏损时,银行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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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赔了钱能否要求赔偿?
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杨笑笑律师解答: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亏损银行不一定需要赔偿,银行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应该尽到适当的推介义务,明确告知投资风险,否则,当出现亏损的时候,客户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银行理财产品不合法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客户出现亏损时,可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3、倘若银行已经履行相应的推介义务的,告知投资风险的,客户出现亏损时,银行不需要赔偿。
银行未能证明其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男子作出了特别说明。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系基于银行的不当推介行为,否则相应损失无从发生。因而,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男子的损失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男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疏于对该产品进行了解和关注,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
银行在推介案涉基金产品时未能根据案涉基金产品的风险和购买人的实际状况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未能确保购买人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具有重大过错。
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杨笑笑律师解析:
按相关规定,银行只能向杨某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这也就是说的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
银行在明知男子为平衡型的消费者的情况下,仍向其推荐了中高风险理财产品,违反了风险匹配原则,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虽然男子在理财确认函下面签署“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等内容,但因银行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内容繁多、专业语言较强,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进行详实的告知和说明,一般常人是无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特别是理财产品还具有高额回报之诱导,因此,银行的不当推介行为,导致男子损失。银行也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男子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案涉的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所以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杨笑笑律师简介
杨律师于2013年执业,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及金融类刑事案件,作为法律顾问为上市公司、互联网医疗企业、机械制造企业、高科技智能公司提供法律支持。在诉讼和非诉方面,有着丰富实操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完美维护了客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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