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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用土地使用权和设备入股,需要有什么原始凭证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对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用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入股的,属于用土地使用权换取股权,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被投资企业需要取得股东开具或股东找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用设备对外投资入股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包含个人(其他个人)。因此,实务中经常存在争议,部分人认为个人以动产投资的不需要发票作为被投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部分人(包括多数基层税务局)认为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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