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2.0”?
作为一名怀揣八卦心的律师,自然不会错过近期的一则尚未得到证实的传闻,传闻来自公众号“投行那些事儿”标题为“小四举报小三致基金经理团灭”见下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随后证券时报等媒体也发布相关新闻,见下图:
上述传闻如经证实,是否能够认定为“老鼠仓”的升级版,进而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呢?我们一起看看什么是“老鼠仓“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吧。
老鼠仓
“老鼠仓”是一种损公肥私的腐败行径,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取自谚语:硕鼠硕鼠,无食我黍,故名老鼠仓。总而言之是一种利用信息优势而获利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传闻成为升级版的老鼠仓,是基金经理在建仓某只个股之前,先通过场外期权通道在券商下单看涨期权(杠杆普遍10倍以上,最高可达20倍),建仓后该票若涨幅50%,则场外期权浮盈可能超过500%甚至更高,既暴利又隐秘,是‘老鼠仓’的衍生品,是‘老鼠仓2.0’!”【1】
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立案标准
认定标准
关于本罪的主体
PART 01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PART 02
1.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2.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3.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PART 03
1.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3)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②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③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情节特别严重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情形+数额的认定,见下图:
关于“累计计算”
PART 04
二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结语
关于开篇传闻是否为“老鼠仓2.0”?是否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尚待进一步确认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早在2016年底时,证监会会同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防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经过该次专项执法行动以及逐年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的提升,本罪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经过本次事件,后续是否有相关的专项行动启动对全行业进行一次肃清?我们拭目以待。
END
注:【1】摘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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