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深市注册制股票以外的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800只扩大到1200只。上述调整将自2022年10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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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深交所已6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创业板注册制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标的证券结构持续优化。本次标的股票范围扩大后,深市标的股票流通市值占深市全部A股股票流通市值的比例接近90%,实现对创业板指数成份股、沪深300指数中深市成份股的全覆盖,对中证500指数、中证1000指数中深市成份股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7%、83%。本次新增的400只股票中,流通市值在100亿元以下的股票数量占比超7成,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股票数量占比近6成,进一步拓宽了中小市值股票覆盖面,增强了两融标的行业和市场代表性,有利于推动市场资源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领域。
融资融券是重要的证券交易基础性制度,自2010年试点开展至今,总体运行平稳,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投资者风险意识日益增强。本次标的股票范围扩大,有利于发挥融资融券促进价格发现、提高标的证券流动性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
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按照“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持续优化融资融券基础制度,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证券公司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共同促进两融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同时,希望投资者高度关注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特性及业务风险,树立理性投资观念,防范投资风险。
通知全文
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深证会〔2022〕36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注册制股票以外的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800只扩大到1200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本所上市的主板股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施行前上市的创业板股票,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基本原则为优先保留现有标的,并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2条等相关规定的A股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400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
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对于《交易特别规定》施行后上市的创业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详见本所网站发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信息。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不断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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