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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贷款!银保监会拟发新规!

2023-01-08 17:04:33 来源:腾讯网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十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部分规定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资料图】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2009年至2010年,银监会先后出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形成我国信贷管理制度基本框架。此次进行全面修订,是基于形势发展变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信贷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促进信贷管理更好契合融资实际

此次“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修订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信贷业务实际,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其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二是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执行的有效性。

三是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上述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

四是提升贷款办理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同时,增加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规定。

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

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董希淼表示,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来看,本次修订总体上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诉求,比如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及时反映金融科技对信贷流程和场景的影响,比如明确视频面谈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等,从而使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创新,进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多措并举防控信用风险

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对贷款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看,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修订还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将受托支付时限在相关特殊情况下放宽至十日内。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紧急用款场景下,允许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审核。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规定的受托支付相关标准基础上设置更为严格的标准。规定中的受托及自主支付账户均为银行账户。

此外,本次修订对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也提出要求。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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