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锐评
有效地平衡计划与市场始终是现代监管的主旋律。
1月4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近年来保险业加速爆火的“保险+养老社区业务”。
(相关资料图)
时光如白驹过隙,弹指一挥间,险企正式介入养老社区已走过13年光阴。2009年11月19日,(原)保监会批准泰康养老社区投资试点方案。自此,险企以布局养老社区方式服务老龄化社会的模式,在监管维度正式开闸。
只是在那个保费遍地、代理人数量屡创新高、为实现“现金奶牛”目标而诞生的激进型产品秒杀理财的时代,“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只是个别险企的个案探索。
秉持个案管理、一事一议、试点先行的现代监管理念,过去十余年间,监管层面对于“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更多处于观察阶段。
变化总是来的太过迅猛。似乎一夜间,代理人内外清虚,产品回归保障本源,以关联交易管理等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持续加强,寿险业业似乎走到了转型发展的“至暗时刻”。
为扭转困局,独代、MGA、保险科技、保险金信托以及养老社区则成为行业试图走出困局的武器。
成效如何,疫情三年,现实给出了答案,胜出者有二:
一是,在不确定性时代,作为更有效的守富和传承工具的保险金信托成为斩获大额甚至中小额保单的利器,各渠道纷纷发力。
二是,在老龄化加速到来,关键时刻可救命的医养照护成为稀缺品,险企构建起的养老社区成为较好的赋能工具。
在保险金信托尚无明确法律基础的,诸多权益缺乏法律保障,且整个产品体系涉及到银行、信托和保险三方,立法以及监管维度的难度显然更大,基于现实考量,以时间换空间不失为最优选择。
与之不同的是养老社区,从投资建设到跨行业销售再到专业的运营管理,几乎全由保险公司主导完成,且入驻权益集中兑付、医疗无力等社会反响更为强烈的问题已出现爆发的苗头。踩刹车,势在必行。
01
划定门槛:防范系统性风险
保险的归保险,养老的归养老,可助力但不可混同。
征求意见稿大概可以划分为两类,首先就是划定门槛资质。
养老社区,不管是自建型的重资产模式,还是以租赁为主的轻资产模式,其背后都需要大量且持续的资金支持,重资产的投入无需多言,就被视为相对没那么耗钱的轻资产模式而言,除定期上涨的租金和最长20年的租赁期限等不可控风险之外,适老化改造的费用很多时候并不比新建成本低。最简单的比喻,新房装修和旧屋改造,尤其是需要完成彻底的功能性改造时,二者的成本很难分出高低上下。
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费增速下滑、投资收益萎靡,大量资金持续投入到短期内无法实现任何收益的养老社区,风险之高,显而易见。
但现实又很骨感。除(原)保监会批准泰康养老社区投资试点方案外,公开信息检索不到任何一家目前已介入养老社区的保险公司获得过监管批复。
换言之,目前大部分公司大概率是未经过监管逐一评估,便自行上马了养老社区项目。大量资金的腾挪,以及为了养住这个迟迟不能盈利的养老社区,批量公司正在一起积聚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不得不管。
02
供需测算:保险公司的短视
领导一句话,战略变战术。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供给需求模型测算问题,业内谓之“超卖”。
所谓超卖,即一张养老床位对应多少张保单(权益)合适。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市场上主流的声音认为,客户行权的时间会有时间差,只要客户的年龄分层不太集中,短期内应不会出现集中行权问题。
但有意思的是,险企对于一张床位到底可以对应多少张床位都是凭经验。尽管保险业是以精算见长的行业,但对于养老社区却无能为力。有限的经验基本也只是来自于行业内的头部公司。
经验有时候是优势,但更有可能是陷阱。几年前,对于大部分已经营养老社区的公司而言,前期社区入住率严重不足,为加速推动养老社区的盈亏自平衡,保险公司便不遗余力地加大力度,推动客户签收权益确认函。
典型的如,只要达到保费条件,公司便会寄出一份养老权益确认函,拜求客户签收。但问题在于,一份权益确认函,往往附带了多个入住权,目前市面上,主流的包括,客户(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配偶/父母/岳父母。
变化总是突然的。近两年,随着养老理念的转变,养老社区突然变的供不应求,客户父母/岳父母的行权需求突然释放。原来不想签收权益确认函,保险公司各种加码求签收,今天,集中要求行权,养老社区已住满或者还未开工建设。
一如此前多次强调的公司治理问题,保险公司想寻求养老社区盈亏自平衡的想法是美好的,但现实却是骨感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一把手的短视行为带来的则是对行业的无尽伤害。
不得不管。
03
系列举措的监管核心:风险隔离
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很少有能跳脱出此螺旋者。
征求意见稿用了大量的篇幅详细阐述独立运营、公司治理、交叉任职、销售准入、信息披露等规则。已有诸多媒体进行了全面披露,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系列举措,维度不同,但核心只有一点——养老社区的风险不要波及保险业。通过尽可能详细的规则,反复明示告知消费者,养老社区和保险公司各司其职、各担其责。
从人员配置到信息披露中的醒目提示,意在让保险公司在面对未来可能批量出现的养老社区投诉纠纷时,可储备充足的证据,证明养老社区的问题与保险无关。
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方式,此前已在保险领域实践多年。典型的如信息披露,试举一例: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明确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机制。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材料中,对于各方责任、服务提供不确定性等重要信息,以加黑、加粗或下划线等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再看一个保险领域的规定,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为例,各类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报、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延着这一思路看实践,银保渠道“存单变保单”的事件仍层出不穷,消费者亦没有因银行或保险的免责提醒而放弃对保险公司的追诉。
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隔离,更为严格的资质准入或许是当前保险业最为可行的方式。
04
征求意见稿之外:养老社区医疗问题待解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两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的通知》,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通知称,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养老机构内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要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要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并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开展医疗服务;对入住老年人负责救治或进行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亲自诊查、调查并出具机构内死亡老年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等。
对于养老社区而言,入住者平均年龄81岁左右,“医”是关键,但在疫情期间,养老社区的医疗照护能力屡受质疑。
这种质疑,最终影响的却是保险公司。而这无疑亦是征求意见稿需进一步细化重点。
同样,不得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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