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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之最】《大清银行则例》,中国最早的银行法_今日关注

2022-11-29 09:15:50 来源:腾讯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大清银行是我国第一家中央银行,其前身是户部银行,成立之初是为了厘整金融,集中财权,充实国库。1905年11月,铁良上任户部尚书。1906年9月,户部改组为度支部,统领全国财政。1907年4月,载泽接任度支部尚书。袁世凯和清王室奕劻、载振父子是政治盟友,他们希望建立新银行来分得部分财政权,以支援北洋新军,维护集团利益。铁良与袁世凯一向交恶,当然不容他分权。一计不成,奕、袁二人又转向了关系密切的邮传部,以联合各地官商、广设银行以助中央为名,设立了交通银行,邮政、轮船、铁路等存款由该行经理。同为反袁派的载泽也意识到了交通银行对中央财政集权来说是一大威胁。他上奏了一道针对“近年风气开通,官立、私立银行日多”情况的折子,奏请朝廷厘定各银行则例。此外,载泽还在奏折中提出将户部银行升级为中央银行,更名为大清银行,以显示其与清廷之间的唯一性关系。1908年7月,户部银行总行、分行各机构一律改名为大清银行。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在载泽的主持下,度支部奏定《大清银行则例》二十四条,此则例是在1904年户部草拟的《试办银行章程》三十二条的基础上制定的。则例规定大清银行有代国家发行纸币的权力,但须呈报度支部批准;大清银行经理国库事务及公家一切款项,但得由度支部配定;大清银行有代国家发行新币的责任,应随时体察市面情形,向度支部请领新币,经度支部核准后,知照造币厂以资流通。还规定,凡是经营票据贴现、短期拆放、存款、放款、买卖生金银、兑换货币、代收票据、发行票据等业务的都称之为银行,即票号、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也须遵照该则例而行。

《大清银行则例》是我国第一部银行法,对官立、私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作出了一些规定,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大清银行的国家银行性质,将大清银行的掌管权收归于度支部,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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