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二部一级巡视员刘云峰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带来了三份提案,包括建议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与工商主体登记注销“双出清”,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机制,以及完善认股权贷款业务,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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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峰表示,实现私募基金业务规范、稳健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彻底清理“伪私募”“乱私募”,建立快速注销其工商登记机制,实现登记注销与工商主体登记注销“双出清”;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协助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机制;为进一步完善认股权贷款业务,更好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建议支持银行开展认股权贷款业务。
防范注销、已清算私募基金
“死灰复燃”
“2021年开始,证监会和协会开始清理各类‘伪私募’‘乱私募’以及打着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不法机构。但是,这些私募机构的管理人登记注销后,其工商主体尚未注销。同时,还有一些机构工商登记完成后,由于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法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机构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含有‘私募基金’等字样,却游离在监管之外,存在继续违规从事私募业务或者以私募之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刘云峰表示。
为此,协会采取对外公示已注销私募机构、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方式提示相关风险。刘云峰表示,为进一步防范“死灰复燃”的风险隐患,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私募机构登记、注销相关机制,一方面,通过“照前会商”把好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入口关;另一方面,根据协会提供的已注销私募机构、已清算私募基金等信息,建立快速注销其工商登记机制,实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和工商登记注销“双出清”,扫清后端风险敞口。实现私募基金业务规范、稳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支持非上市科创企业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为支持科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财税部门出台了系列文件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明确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税收政策更好落地,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壮大,刘云峰建议,一是优化101号文备案条件,出台统一的操作指引。允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进行税务备案,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二是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关权益进行登记托管,公司可凭相关登记托管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备案事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
支持银行
开展认股权贷款业务
2022年11月份,为解决行业痛点和诉求,证监会同意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北京股交中心)开展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依托北京股交中心建设集认股权确权存证、登记托管、估值转让、行权注销等功能于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平台。
为进一步完善认股权贷款业务,更好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刘云峰建议,支持银行开展认股权贷款业务;支持银行单列认股权收益相关科目;允许银行探索认股权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创新;总结提炼北京市试点经验,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担保公司和产业集团等开展的认股权业务提供基于区块链的确权存证、登记托管、行权转让等综合服务。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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