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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巩固常态化退市机制,1月13日,沪深交易所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并同步修订相关公告格式,部署2023年退市监管工作。
据梳理,通知以信息披露监管为抓手,围绕总体要求、重要披露时点及披露要求、重点关注事项、相关主体归位尽责要求等方面,对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编制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具体来看,通知提高了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次要求,在现行规则要求至少披露3次风险提示公告的基础上,退市风险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首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在该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的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通知增加了年报进展披露要求,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和10个交易日披露年报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就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向交易所报告并出具专项说明文件。
通知还明确了重点关注事项的监管要求,围绕营业收入扣除金额确认、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审计意见类型以及异常财务处理等年报退市监管中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传递监管导向。其一,在收入确认真实准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则进行营业收入扣除及披露;其二,结合公司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和关联程度,依规准确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其三,高度关注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进展情况,禁止通过年末突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方式“购买”审计意见以规避退市;其四,审慎处理保壳交易及资本运作,依规进行会计处理,不得通过虚增收入、违规确认收益等方式规避退市。
通知细化相关责任主体尽责要求,明确退市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事项,获取充分、全面的决策依据信息,合理使用异议权。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对其审计工作进行持续性监督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退市风险公司特点,加强审计执业质量控制,依规就营业收入扣除及非经常性损益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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