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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议:工大高新投资者索赔案一审胜诉 审计机构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

2022-10-18 19:25:46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资料图】

(原标题:工大高新投资者索赔案一审胜诉 审计机构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

工大高新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讼系列案又迎来新进展。

“我们收到了一审判决书,哈尔滨中院判决工大高新赔偿投资者俞某42.83万元,被告张大成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工大高总公司、工大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10月18日,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e公司记者。

此前,在一些投资者维权索赔案中,就已经有中介机构被判担责的案例。当前注册制的大背景下,中介机构的职责是要当好资本市场的专业守门人,资本市场需要专业机构来把好核查验证的第一道关,勤勉尽责是专业机构的底线。如果不能勤勉尽责,审计机构自身面临的风险也将会很大。

回溯前情,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同年12月27日,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认定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的违规之处主要是:(一)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工大高新曾于2018年7月21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实际控制的工大集团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工大高新巨额资金,累计占用额达10.16亿元,占工大高新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63%,截至公告披露日占用余额9.98亿元。(二)违规担保。截至2018年7月21日,工大高新为工大高总及其控制的工大集团等公司提供多笔违规担保,金额累计达59.06亿元,占工大高新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7.37%,担保余额46.15亿元,担保逾期11.7亿元。工大高新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10月23日,工大高新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昔日校办企业中曾经的佼佼者,2021年4月30日,工大高新股票被上交所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2021年11月3日,股票在全国股转公司管理的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证券简称变成“工新3”,证券代码为400100。

据臧小丽律师介绍,一审法院支持赔付的投资者范围是:自2016年5月9日—2018年7月23日之间买入工大高新600701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投资者。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还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各方都有可能会上诉,最终判决结果以二审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向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起诉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工大高新投资者未参加诉讼的,在现阶段仍可参加。”臧小丽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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