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各地证监局披露了一大批罚单,多家券商及从业人员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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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上海证监局针对卖方研究领域“重拳出击”,一次性针对申万研究所、民生证券、野村东方证券、申港证券等4家券商的分析师出具警示函。这些罚单均与研报撰写的严谨性有关。同时,上海证监局还处罚了一名向700余客户传播非研报信息的分析师。
重庆证监局也因为研报违规等事项对西南证券及两名分析师出具了警示函。据悉,西南证券存在内部控制及流程管理不健全、考核激励不合理等问题,同时个别研报存观点不审慎、依据不足等问题。
此外,光大证券则因作为纳芯微和帝科股份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天津证监局网站还披露了一则民生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违规炒股的行政处罚,该营业部负责人炒股7年成交2亿元,获利22万元,还被罚没42万元。
研报结论缺乏合理依据,4位分析师被点名
近期,监管针对券商卖方研究领域密集开出罚单。6月2日,山西证券研究所两位员工因尚未在中证协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但是已在参与制作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被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日前一次性点名4位卖方分析师的违规行为,并对4人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宋涛:经查,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标题夸大、无法保证部分信息来源真实性等情形。宋涛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2、民生证券邓永康:经查,民生证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未能保证信息来源合规的情形。邓永康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3、野村东方国际证券章鹏:经查,野村东方国际证券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的问题。章鹏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4、申港证券曹旭特:经查,申港证券2022年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无法保证部分信息来源真实性等情形。曹旭特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从被罚分析师的履历来看,不乏业内明星分析师。比如,宋涛为申万化工首席,其所在团队曾于2020-2022年连续登上新财富化工领域前三名;邓永康曾任职于中信证券、安信证券,目前为民生证券研究院院长助理、电力设备新能源行业首席分析师;曹旭特此前曾任东兴证券研究所所长,2019年离开后加入申港证券。
分析师向700余客户传播非研报信息被罚
此外,上海证监局还查处了一起传播非研报内容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当事人也一同被出具警示函。
上海证监局信息显示,经查,余金鑫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于2022年7月13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700余名客户发送相关内容,并被转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该内容未形成研究报告,也未经任职的公司审核。
上海证监局表示,该行为违反《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因此对余金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证协信息显示,余金鑫乃民生证券的分析师,负责银行领域研究,于2021年12月办理执业登记。余金鑫此前曾在天风证券、方正证券等券商任职。
西南证券因研报业务被“三罚”
巧合的是,重庆证监局也在6日公布了一则研报违规的罚单,涉事的西南证券及2名分析师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堪称“一案三罚”。
针对西南证券,重庆证监局指出,经查,西南证券在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在业务管理方面,一是内部控制及流程管理不健全,存在研究对象移出覆盖池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个别调研活动审批时间滞后、质控合规对投研系统平台“提示”项目下的异常情况无处理记录等情形;二是考核激励不合理,存在研究销售人员参与研究人员考核、部分兼职合规人员未由合规负责人考核等情形。
在研究报告具体问题方面,一是个别研究报告观点不审慎,依据不足;二是个别研究报告数据来源标注不明、数据有误;三是个别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存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内容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风险披露缺少定量分析等情形;四是个别研究报告质控审核时未上传估值模型底稿。
重庆证监局认为,上述问题违反了多项规定,决定对西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证监局还针对两名分析师——杨浩、池天惠开具警示函。
罚单指出,杨浩署名发布的《凯盛新材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创新型化工企业,竞争力强,成长性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报告分析与结论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个别内容表述与事实不符;二是在风险披露时对相关项目风险缺少定量分析。
池天惠则在未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审核在未报备微信群发布研究观点,且数据来源不明,结论不审慎,引发负面影响。
光大证券在持续督导中存在多项违规
江苏证监局6日公告称,光大证券作为纳芯微和帝科股份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持续督导相关要求。
该罚单显示,光大证券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是2021年11月24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关于帝科股份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称,帝科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但帝科股份同期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激励授予对象的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2022年8月23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帝科股份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称,帝科股份内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不存在问题,但帝科股份同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称其财务报告内控存在缺陷,相关事项主要集中发生在2022年上半年度。
三是2022年8月26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关于纳芯微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称,纳芯微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与纳芯微对子公司合规性管理存在缺陷的事实不符。
四是光大证券在对纳芯微商誉减值测试和帝科股份人员独立性的核查中,未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核查结论不严谨。
江苏证监局认为,光大证券未能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履行持续督导相关要求,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此外,该公司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关于纳芯微和帝科股份持续督导情况书面说明,江苏证监局将持续关注该公司对江苏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营业部老总炒股7年成交2亿,获利22万元
同日,天津证监局网站还披露了一则民生证券员工违规炒股的行政处罚。
天津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魏方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在民生证券工作,先后担任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现更名为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营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据悉,在魏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情况方面,决定书通报称,“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1年11月16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信用账户于2015年6月9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
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魏方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7亿元,获利22.13万元(扣除税费后)。
天津证监局认为,魏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魏方违法所得22.13万,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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